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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碳关税对涵盖出口产品过渡期申报费用流程事项
时间:2024-11-07
CBAM全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arbonbordertax),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

    CBAM全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arbonbordertax),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

    CBAM草案细则已明确,首批纳入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电力、铝和化肥,同时设定了过渡期(2023-2025)。在过渡期内,这些行业的进口商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但需提供详细的进口产品信息,包括数量、进口国、直接碳排放量和间接排放等,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将需要为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未来欧盟也可能会扩大CBAM施行的行业范围。

    CBAM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CBAM征收范围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经批准成为“授权申报人”后才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和费用清缴。

    每个授权申报人在CBAM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清缴时间节点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统一结算。

    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人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数量及其所含碳排放量,以此确认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抵消: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申报人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申报人购买时支付的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申报人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申报人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清缴义务,则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倍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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