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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碳关税对涵盖出口产品申报填写数据核算范围标准
时间:2025-09-01
CBAM法规,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碳关税”,是欧盟对进口的特定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

    CBAM法规,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碳关税”,是欧盟对进口的特定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该法规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2023/956号条例》(Regulation(EU)2023/956)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CBAM法规管控范围未来将到扩展至欧盟碳市场所覆盖的行业,也就是说,当前未纳入的有机化学品、聚合物等也或将受到CBAM管控。法规第30条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前欧委会应就CBAM纳入范围进行评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CBAM数据注册登记申报是欧盟进口商必须履行的义务而非出口商的事情,某种意义上和出口企业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出口企业由于贸易往来有义务配合进口商完成CBAM碳排放数据核算。

    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23/956号条例规定:CBAM申报人包括以下任意一类人员:

    (1)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自己提出放行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商;

    (2)持有第952/2013号条例(欧盟)第182条第(1)段所述报关授权书,申报货物进口者;

    (3)间接海关代表:当进口商位于欧盟境外,并根据第952/2013号条例(欧盟)第18条指定间接海关代表提交报关单,或该间接海关代表已同意根据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第32条承担报告义务。

    根据上述要求,简单的讲就是由欧盟进口商(第一类人员)、直接海关代表(第二类人员)和间接海关代表(第三类人员)三种人可以完成数据注册登记。注意海关代表一定要在欧盟境内的,经授权后的海关代表可以与主管当局沟通完成申报。无论是直接海关代表还是间接海关代表一定要取得授权书声明并表明代表何人行事。

    由于CBAM在过渡期(2023年10月-2025年12月)要求申报人按照要求提交季度碳排放报告,且从2026年开始征税,届时授权申报人要按照要求缴纳碳关税。所以有些间接海关代表不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不愿意帮助出口企业去注册提交CBAM报告甚至注册登记。但是出口商不提交报告又会影响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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